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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3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303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崔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倩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