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3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303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崔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倩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