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终2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郭三梅、熊金凤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三梅,熊金凤,彭全省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27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三梅,女,1964年4月9日生,汉族,住确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金凤,女,1980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确山县。原审被告:彭全省,男,1969年3月9日生,汉族,住确山县。上诉人郭三梅因与被上诉人熊金凤、原审被告彭全省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5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三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三梅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郭三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光明审 判 员 贾保山代理审判员 袁玉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书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