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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终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熊鳌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终275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鳌,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梁平区。因吸毒于2016年8月11日被原梁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8月23日被原梁平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6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原梁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梁平区看守所。梁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鳌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渝0155刑初1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熊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熊鳌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熊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熊鳌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熊鳌撤回上诉。梁平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5刑初1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辉审判员  刘梅审判员  余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