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终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房永、张淑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房永,张淑霞,朱磊,孙鲁岩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3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房永,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新建,山东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淑霞(系房永之妻),女,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周村区第三中学教师,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倩,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磊,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淄博引黄供水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鲁岩(系朱磊之妻),女,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淄博市公路局职工,现住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系孙鲁岩之夫),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淄博引黄供水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淄博市张店区。上诉人房永因与被上诉人张淑霞、朱磊、孙鲁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3民初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房永向本院提出缓交上诉费用申请,经批准后,本院开庭中,当庭通知房永限期缴纳上诉费用,并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规定,通知房永自收到《催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人民币4400元。房永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签收《催费通知书》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房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兴民审判员 徐连宏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杉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