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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原芬、牛遵锐与被执行人陕西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原芬,牛遵锐,陕西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224号申请执行人刘原芬。申请执行人牛遵锐。被执行人陕西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原芬、牛遵锐与被执行人陕西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254号民事调解,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6851元。执行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254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东彦代审判员 党白鹭代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立旺打印人:吴立旺校对人:党白鹭送达时间:年月日合议笔录时间:62017年8月14日地点:本院合议庭成员:审判长石东彦代审判员党白鹭王峥伟合议案件:刘原芬、牛遵锐与陕西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记录:吴立旺党白鹭:今天我们就我承办的刘原芬、牛遵锐与陕西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一下我先介绍一下案情。申请执行人刘原芬、牛遵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254号民事调解,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6851元。执行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我的意见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妥否,请大家合议。石东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王峥伟: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决议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254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