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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3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3101苏州市胜飞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苏州博埃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胜飞达物资有限公司,苏州博埃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3101号原告:苏州市胜飞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康阳路372号。法定代表人:周文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辉,苏州市相城区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州博埃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春辉路11号5号楼421室。法定代表人:赵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胜飞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博埃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胜飞达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胜飞达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胜飞达物资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96元,由原告苏州市胜飞达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方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