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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南充市嘉陵区佳佳美电器销售部与张明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嘉陵区佳佳美电器销售部,张明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334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佳佳美电器销售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经营者:张敏,男,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昭荣,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明泽,男,汉族,1959年9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执行南充市嘉陵区佳佳美电器销售部与张明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佳佳美电器销售部与被执行人张明泽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304执3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光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