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1002民初3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黄贤高与沈贤松、沈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贤高,沈贤松,沈柯,抚州市临川富临铜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02民初3263号原告:黄贤高,男,1959年4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黎川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剑频,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沈贤松,男,1952年7月1日生,汉族,杭州市富阳区人,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沈柯,男,1981年12月20日生,汉族,杭州市富阳区人,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抚州市临川富临铜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抚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方武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贤高诉被告沈贤松、沈柯、抚州市临川富临铜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黄贤高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贤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贤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黄贤高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助理审判员  余志征人民陪审员  王晓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先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