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魏敏、张运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敏,张运庆,王传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323号申请执行人:魏敏,女,1955年2月16日出生,住凤阳县被执行人:张运庆,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住凤阳县;被执行人:王传树,男,1982年5月8日出生,住凤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敏与被执行人张运庆、王传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魏敏于2017年7月14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126执13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之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新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