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傅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傅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5刑初389号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傅辉,男,1983年5月30日生,河南省杞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杞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诉刑诉〔2017〕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傅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傅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9月4日6时5分许,被害人雷某(实习期驾驶员)独自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苏B×××××号轻型普通货车(车辆核载1750kg,事发时实载4740kg)在京沪高速公路行驶至上海方向1107.6公里处时,该车车头碰撞前方因连接气管存在漏气导致车辆车轮抱死向右侧变道的由被告人张傅辉驾驶的闽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牵引闽H×××××号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尾,致雷某(男,1988年1月10日生,河南省襄城县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雷某系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认定,被告人张傅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张傅辉肇事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交通肇事的事实。案破后,被告人张傅辉已向被害人的近亲属进行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傅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由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摄影照片,证人王某、赵某2、赵某1、仓义华的证言,证人宋某的辨认笔录,驾驶人、车辆相关信息、车辆保险单等信息,汽车挂靠合同、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门诊病历、诊疗记录,本院民事判决书,《刑事谅解书》,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雷某尸体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书》,中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无锡高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痕迹鉴定意见书》,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被告人张傅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傅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傅辉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傅辉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傅辉和被害人的近亲属已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了民事赔偿问题,张傅辉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对张傅辉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以及被告人张傅辉的悔罪表现,张傅辉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傅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林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匡颖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