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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玉龙诉被告刘岩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龙,刘岩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518号原告:赵玉龙,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新甸镇教场沟村。委托代理人:孙长江,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被告:刘岩德,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新甸镇教场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龙诉被告刘岩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龙撤回对被告刘岩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玉龙承担。代理审判员  衣显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