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3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滕宇与被告孙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宇,孙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4民初3158号原告:滕宇。被告:孙玉梅。原告滕宇与被告孙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刘倩独任进行审理。原告滕宇委托代理人张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玉梅经法庭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滕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2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原告与被告从2014年起开始合作经营三个快餐店,被告是这三个快餐店的经营者,原告给被告管理快餐店并负责采购菜,每天都由原告为三个快餐店开车送菜,每天的菜钱从几百元到三千元不等,每个月被告和原告一起对一次账,把原告手中的小票收回,将这个月的购菜款记到店里的账上。但被告一直未给原告钱,原告和被告大概合作了两年,一直都是原告垫钱买菜,2016年4月18日被告给原告写的欠条,将这几年的账计算到一起。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也没有约定利息,但是原告一直都在向被告要,被告一直说没有钱还。原告现主张的利息是按照法定逾期利息,大概估算的,具体数额请法院核定。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从2014年起开始合作经营快餐店,被告系快餐店的经营者,原告为被告管理快餐店并负责采购菜,由原告垫钱买菜,被告定期给原告结账。2016年4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明欠原告现金12万元。未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被告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未偿还。上述事实,有欠条、短信记录、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着真实的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应当予以偿还。关于被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故应自原告向本院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玉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滕宇借款本金12万元;二、被告孙玉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滕宇利息损失(以12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4月19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至)。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由被告孙玉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