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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4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玉琴与王根荣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琴,王根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4执109号申请人:李玉琴,女,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能够在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执行人:王根荣,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玉琴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根荣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根荣无固定收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6)内0824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振宏代理审判员  吴海林代理审判员  池志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燕浩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