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刑终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简毅峰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简毅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刑终102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简毅峰,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家住樟树市。1988年7月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清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9年1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因涉嫌本案于2016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樟树市看守所。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简毅峰犯抢劫罪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赣0982刑初3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简毅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讯问上诉人简毅峰,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11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简毅峰携带撬棍、手电筒和弹簧刀走到临江油毡厂宿舍区被害人何某租住的房屋旁边,撬开其厨房窗户,用手打开厨房门,欲进入屋中实施盗窃。因开门时窗户上的钢筋掉落,惊醒了被害人何某,被害人何某遂进入厨房查看,在发觉有小偷后立即冲出门并呼喊众人前去追捕,其女婿被害人秦某听到后一同赶往抓捕小偷,二人追到临机幼儿园附近的竹丛中将简毅峰抓获。在被押回油毡厂的路上,简毅峰为抗拒抓捕,当场抽出携带的弹簧刀将秦某背部、手臂及拇指捅伤。尔后,秦某、何某及赶过来的群众合力将简毅峰制服,并送交接警后出警的民警。经樟树市为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秦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扣押被告人简毅峰携带的撬棍、弹簧刀、手电筒的情况。2、樟树市临江中心卫生院出院记录。证实秦某2016年11月13日入院,右手外伤,背部外伤。3、刑事判决书、劳教决定书。证实1988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清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9年1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两年。4、樟树市为民司法鉴定中心为民鉴定[2016]临鉴字第QW126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证实秦某的颈部一划伤痕11.3CM,其中有1CM创口,已缝合;右背部一小片状擦伤,表皮破损;右手肘部内侧一4CM创口,已缝合;右手大拇指内侧中段一0.7CM创口,已缝合;被鉴定人秦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实现场方位地点情况,拍摄有现场的被撬窗户的照片、抓获地点的照片。6、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1月13日凌晨2时许,临江派出所接何某报警称,抓到正在偷东西的小偷,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到临江油毡厂的马路旁将简毅峰带回接受讯问。7、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天凌晨2时许他老婆听到厨房处有一根钢筋类的掉在地上的声音,把他叫醒,之后他起来打开去厨房的通道门轻轻的站在厨房内,发现他家的厨房门被打开一半,从厨房窗户看到门外有一个人站在离他家厨房门三、四米的地方一直望着他家的厨房门,他就站在厨房内看着外面的人,那小偷没有发现他,四、五分钟后,小偷朝他家厨房内走时他也刚好往外出去,当小偷发现了他时掉头就跑,他就大喊“有贼,抓贼啊”,他就边追边喊,一直追到油毡厂大门口时,小偷就穿过油毡厂路口往田里跑下去,他在田里追小偷有几十米远的样子,小偷突然用手中的一根铁棍(长约80公分,钢筋撬棍)朝他打过来,他用左手臂挡住,同时大声喊他女婿秦某,他不敢靠近小偷便一直跟在其后面,一会他秦某赶来,用手机照到小偷正躲在荒田旁的竹丛内,之后他女婿把小偷拉出来与他一起把小偷按倒在荒田内,小偷说“你们放了我吧,我有心脏病”,接着秦某打电话报警,两人抓着小偷沿着马路往临江油毡厂方向走,走到油毡厂路口时,突然听到秦某大叫“啊呀,有刀”,那小偷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捅伤了秦某,他就用手中的一根木棍朝小偷身上打了几下,再与秦某合力将小偷按倒在地。很快他女儿和技术员李某以及住在旁边的肖某几个人也赶来,把小偷手上匕首夺下来,与秦某、李某用皮带和铁丝绑起小偷手和脚,很快派出所的干警赶来把小偷带走。8、被害人秦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天凌晨2时许,他听到其岳父何某大喊“小偷,小偷,抓小偷”,他衣服都没穿就出门去追,小偷穿过马路躲在临机幼儿园墙后面的竹丛内,小偷自言自语说“跑不动了、跑不动了”,然后小偷就躺倒在水田里,他把小偷从竹丛内拉出来按倒在水田里,他岳父从马路上下来与他合力把小偷从水田里拉起,再沿着马路往临江油毡厂方向走,边走小偷还不停地说“跑不动了、跑不动了”,走在临江油毡厂路口时他一直抓着小偷的后背衣领,他岳父跟在旁边,小偷就借故说走不动了站在路口,趁他不注意时掏出匕首朝他背上扎了几下,然后又转过身用匕首朝他右手臂刺,伤口很深,他夺小偷的匕首并对他岳父说小偷身上有刀,在夺匕首的过程中他的右手大拇指被划伤,他岳父拿木棍朝小偷身上打了几下,之后与他奋力把小偷放倒在地再按住小偷,他岳父就大声叫“红某、红某”过来,小偷就求他们放过他。9、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3凌晨2时许,听到外面喊“抓小偷”,何凤英的母亲说她老公和女婿去追贼去了,后何凤英说抓到了。10、证人陈某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凌晨2时她听到隔壁邻居老何喊抓贼,起床去看,老何老婆说她家遭贼了,老何追到临江油毡厂去了。11、被告人简毅峰的供述。供述了案发的时间、地点、经过,其供述的被抓后被殴打所以用匕首将秦某刺伤的与被害人的陈述有差异,其他的供述与两被害人的陈述基本一致。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简毅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在实施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简毅峰辩解其被抓获后因被殴打故拿出携带的弹簧刀,被害人秦某抢夺弹簧刀的过程中受伤,非其主动将被害人捅伤的意见不能改变当场使用暴力的事实及抢劫罪的定性,且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相符,故不予采纳。被告人简毅峰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简毅峰着手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综上,结合被告人简毅峰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简毅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诉人简毅峰的上诉意见是:原审判决定性错误,且量刑过重。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一致,上诉人简毅峰在二审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原判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简毅峰在着手实施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持刀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故上诉人简毅峰提出原审判决定性错误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简毅峰提出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原审判决已经综合考虑简毅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犯罪未遂等情节,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仇慧玲审判员 廖作锡审判员 雷珑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