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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黄吕、吕天富、周祥息、夏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安,周祥息,黄吕,吕天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渝0153刑初288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安,男,1993年7月8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区。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2年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15年7月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荣昌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祥息,绰号“长毛”,男,1993年8月15日出生,无固定住所。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荣昌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吕,男,1994年10月21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区。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荣昌区看守所。 被告人吕天富,男,1995年2月13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成都铁路公安处成都东车站派出所抓获,并被羁押于成都铁路公安处看守所,次日被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荣昌区看守所。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荣检刑检刑诉[2017]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吕、吕天富、周祥息、夏安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徐晓丽、被告人黄吕、吕天富、周祥息、夏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6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吕天富去至荣昌区河包镇农村商业银行旁的人行道上,采用剪线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唐某1停放的一辆万虎牌货运三轮摩托车盗走并销赃挥霍。经鉴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3802元。 二、2016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吕天富、周祥息、黄吕去至荣昌区荣隆镇和平街59号门市外的人行道上,采用剪线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1停放的一辆嘉陵独狼牌二轮摩托车盗走,该车由吕天富使用后丢失。经鉴定,被盗二轮摩托车价值1735元。 三、2016年11月23日晚上,被告人黄吕、周祥息、吕天富去至荣昌区铜鼓镇博昌花园1幢2单元楼梯间,采用剪线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唐某2停放的一辆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盗走。该车后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唐某2。经鉴定,被盗二轮摩托车价值958元。 四、2016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吕天富去至荣昌区吴家镇农贸市场,将被害人张某停放的一辆黄色力之星牌二轮摩托车(未能估价)盗走。 五、2016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黄吕、周祥息、夏安去至荣昌区荣隆镇果园村X组X号,采用钻洞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2的房屋,并从房屋盗走一台黑色长虹牌液晶电视机后销赃挥霍。经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1978元。 六、2017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黄吕、夏安去至荣昌区荣隆镇培爵村X组X号,采用翻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3的房屋,并从房屋内盗走一个黑色显示器和一个红色电钻(均未能估价)。该显示器后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李某3。 七、2017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吕、周祥息、夏安去至荣昌区古昌镇冲锋村X组X号,采用钻洞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刘大平女儿刘某的房屋,并从房屋内盗走一桶散装菜籽油。经鉴定,被盗菜籽油价值58元。 八、2017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吕、周祥息、夏安去至荣昌区昌州街道杜家坝X号,采用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夏某的房屋,并从该房屋内盗走600余元。 综上,被告人黄吕盗窃6次(其中入户盗窃4次),数额共计5329元;被告人吕天富盗窃4次,数额共计6495元;被告人周祥息盗窃5次(其中入户盗窃3次),数额共计5329元;被告人夏安入户盗窃4次,数额共计2636元。上述数额不含未估价的财物数额。 2017年5月3日,他人向公安机关举报周祥息与黄吕、夏安未向公安机关供述的上述盗窃事实。后民警对周祥息、黄吕、夏安进行讯问,三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月18日,黄吕检举他人犯罪行为,且被查证属实。 同月22日,吕天富被成都铁路公安处成都东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吕、吕天富、周祥息、夏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犯罪线索转递函、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中心示意图、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长虹电视置换单、机动车行驶证、收据、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检举信、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被害人唐某1、李某1、唐某2、张某、李某2、李某3、刘某、夏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王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吕、吕天富、周祥息、夏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吕、吕天富、周祥息、夏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黄吕、吕天富、周祥息、夏安犯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夏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黄吕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吕、周祥息、夏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黄吕、周祥息、夏安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黄吕、吕天富、周祥息、夏安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判处黄吕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并对其数罪并罚;判处吕天富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处周祥息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并对其数罪并罚;判处夏安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并对其数罪并罚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可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综合黄吕、吕天富、周祥息、夏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合并本院(2017)渝0153刑初12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夏安犯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周祥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合并本院(2017)渝0153刑初12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周祥息犯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黄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合并本院(2017)渝0153刑初12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黄吕犯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吕天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责令被告人黄吕、吕天富、周祥息、夏安将其盗窃的财物退赔给被害人,并在共同犯罪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退赔责任(退赔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王 聪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纯美 退赔清单 序号 被告人 被害人 退赔财物 备注 1 吕天富 唐某1 万虎牌货运三轮摩托车1辆(价值3802元) 2 吕天富、周祥息、黄吕 李某1 嘉陵独狼牌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1735元) 3 黄吕、周祥息、吕天富 唐某2 豪爵牌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958元) 已发还 4 吕天富 张某 黄色力之星牌二轮摩托车1辆(未能估价) 已扣押 5 黄吕、周祥息、夏安 李某2 黑色长虹牌液晶电视机1台(价值1978元) 6 黄吕、夏安 李某3 黑色显示器1个、红色电钻1个(均未能估价) 显示器已发还 7 黄吕、周祥息、夏安 刘某 菜籽油(价值58元) 8 黄吕、周祥息、夏安 夏某 现金600余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