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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9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9794沭阳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广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广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9794号原告:沭阳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山东商城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刘克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诚,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诚,该公司员工。被告:周广,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沭阳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沭阳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广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周广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418元,由原告沭阳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岳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章静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