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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4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丽与刘振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建设路营业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刘振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建设路营业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342号原告:张丽,女,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刘振星。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建设路营业所,住所地郑州市建设西路115号。负责人:齐营,该所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紫晴,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张丽与被告刘振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建设路营业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张丽以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丽负担。审判员  李建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雪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