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3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遂宁市泽惠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成都分公司、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市泽惠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成都分公司,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3民初976号原告:遂宁市泽惠建材有限公司,住遂宁市南强镇永石桥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567633183U。法定代表人:张正彬。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四川广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东一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936595288。法定代表人:刘伏华。被告: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新华北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00411E。法定代表人:蔡自力。原告遂宁市泽惠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成都分公司、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遂宁市泽惠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遂宁市泽惠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宁市泽惠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31元,减半收取1315.5元,由原告遂宁市泽惠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雪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