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郝旭与黑龙江食来时网农副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旭,黑龙江食来时网农副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541号原告:郝旭,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黑龙江食来时网农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宾县宾西镇宾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孝飞。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原告郝旭与被告黑龙江食来时网农副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郝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郝旭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 忻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嘉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