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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8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婉娟、何灼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婉娟,何灼金,陈彩仪,阮淑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845号之二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若娴,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婉娟,女,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何灼金,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陈彩仪,女,199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阮淑冰,女,199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婉娟、何灼金、陈彩仪、阮淑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登记立案后,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42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774元由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劳灿辉人民陪审员  钟慧娴人民陪审员  张敏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青婷书 记 员  黄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