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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辖终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之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徐继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滨海之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徐继德,朱甲,冯伟,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南麻疸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辖终5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滨海之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小东庄村。法定代表人:陈泽行,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继德,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审被告:朱甲,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审被告:冯伟,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审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南麻疸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南麻疸村。主要负责人:张振军,主任。上诉人天津滨海之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继德、原审被告朱甲、原审被告冯伟、原审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南麻疸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3民初26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天津滨海之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的案由不应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应是行政诉讼或者合同纠纷,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与被上诉人所述相悖。被上诉人将与案件无关联的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南麻疸村民委员会列为被告,其目的就是案件由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裁定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为天津市北辰区,故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