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郑州淇元广告有限公司与师家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淇元广告有限公司,师家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2030号原告:郑州淇元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9号河南贵人香大酒店410号房。法定代表人:张彦景,职务经理。被告:师家静,女,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郑州淇元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师家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郑州淇元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淇元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师家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淇元广告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淇元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汝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