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陆峰、德州德能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峰,德州德能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608号申请保全人:德州铸星特种铸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担保人:张献国,女,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桑园镇钱塘江路新兴路小区180号。委托代理人:孙娜,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陆峰,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德州德能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天衢工业园富民小区5区4排20号。法定代表人:陆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玉健,山东家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德州铸星特种铸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陆峰、德州德能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78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牌号为冀J×××××奥迪牌车辆审判员 朱建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立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