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02民初2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雷、沈宏艳等与六安福瑞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雷,沈宏艳,六安福瑞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02民初2872号原告:刘雷,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沈宏艳,女,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上述二位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安徽中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位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宝,安徽中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福瑞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集中示范园区东方汽车城。法定代表人:陈国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廷锐,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雷、沈宏艳与被告六安福瑞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德汽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雷、沈宏艳的共同诉讼代理人赵刚,福瑞德汽售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邹廷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雷、沈宏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合同即立即返还原告积分款73700元。事实及理由:2016年9月份,被告对其公司旗下出售的车型进行促销活动,宣传“付一半车款车辆包牌开回家”。2016年9月18日,原、被告签订《新车销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东风牌AX3,1.5AT致酷型车辆一部,原告支付含税费、保险费、上牌费、按揭首付款等的首付款55700元。合同约定提车上牌后第二天即享受第三方山东洄游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洄游客公司)平台赠送9万积分,第三方平台每天赠送积分约千分之一左右,赠送完为止。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交纳了首付款并协助被告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被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交付车辆的义务。提车后,第三方洄游客公司平台按照约定返还积分并准予积分提现至2017年2月。但是,自2017年2月14日开始,第三方洄游客公司便停止了积分提现功能,造成原告的积分无法提现抵付银行贷款。第三方停止积分提现功能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解决,但被告至今仍未解决。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两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证据一、身份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组织机构代码证查询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信息。证据二、新车销售合同复印件二份,证明:1、原、被告之间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第三方洄游客公司向原告返还积分9万;2、1积分等于1分。证据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中国工商银行缴款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了付款和协助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义务。证据四、洄游客公司平台截图打印件六份,证明:1、合同签订后第三方洄游客公司履行合同义务至2017年2月21日,后第三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停止积分提现。2、第三方洄游客公司已支付原告积分款16300元,剩余积分款73700元第三方已停止原告提现。证据五、被告销售现场宣传材料复印件一份、被告销售员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微信宣传页面截图若干、被告微信公众号页面打印件一份,证明:1、被告在原告购买时对原告承诺赠送积分且每个积分价值人民币一元。2、原告购车时的所有按揭手续、与第三方办理积分赠送手续等均由被告办理。3、被告在优惠活动宣传中明确宣传赠送积分方式为返还于积分数额对应的款项,且赠送的积分可以直接抵扣按揭款。福瑞德汽售公司辩称,一、被告主体不适格,原、被告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仅付提供车辆代理办按揭贷款以及车辆后期维护保养的合同义务,积分赠送系有被告方引入第三方平台,由第三方实际赠送积分。二、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与第三方平台以及洄游客公司成立赠与合同关系,该积分由洄游客公司予以赠送,并且第三方平台已实际赠送,现仍在赠送中,如原告方认为第三方平台限制该积分款的用途,原告应当向积分赠送的一方主张权利。综上,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对被告的诉请。福瑞德汽售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福瑞德汽售公司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三性无异议。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1、原、被告双方为买卖合同关系;2、在双方买卖合同中仅是对积分的数额、用途和价值作出说明。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我们认为车辆按揭贷款系被告方为原告方代为办理,原告为金融借贷的一方,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1、在原告购买车辆后被告已经将其引入第三方平台享受相应的会员权利。2、原告实际已经领取了相应的积分,并且对部分积分已经提现,同时该积分仍在赠送中。对证据五的真实性无异议,微信聊天记录关联性和真实性均有异议,与本案均无关联性。对公众号和微信宣传页面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宣传只是推广作用不是双方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本院对原告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五份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上述证据可以反映原、被告间签订汽车买卖合同、被告为原告代办按揭手续、关于积分赠送的宣传等相关情况,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及证明力予以认定;销售员微信聊天记录,从内容看贴近本案合同履行内容,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据效力及相应证明力亦予以认定。根据上述对证据的分析认定,结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被告公司系主营新车销售及维修、保养服务业务的企业法人。被告在新车销售广告中表述“好消息,特价等你来,购车赠送积分还送万元大礼!”,“AX7:原价139700,现价76800元包牌开回家!赠送14万元惠购积分,平均每天赠送130元左右,三年全部赠送完14万元……”等。2016年9月18日,原、被告签订《新车销售合同》,购买被告销售的东风牌AX3,1.5AT致酷型车辆一台,该合同中约定车辆单价85700元,首付55700元包牌上路,用户需提供按揭材料配合车辆按揭,贷款期为三年,包含新车购置税、首付款、上牌费用及保险,自客户提车第二天起既享受第三方洄游客公司赠送9万积分,第三方平台每天赠送积分约千分之一左右,赠送完为止。合同签订后,两原告按约向被告交纳购车款并提供办理按揭贷款各项材料,被告向原告交付新车,并为原告办理下剩购车款的按揭手续,以及代办保险、缴纳车辆购置税等多项业务。为实现被告宣传的积分赠送功能,原告将自用手机交被告公司工作人员,下载软件注册成为洄游客商城会员。截止2017年2月21日,原告根据该手机软件陆续收到洄游客公司返还积分,并在银行将赠送的积分累计提现17000元,后由于洄游客公司积分提现功能停止,导致两原告剩余积分无法提现,两原告与被告公司交涉未果,遂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纠纷系在“消费返利行型新型电商平台模式”在全国快速蔓延的背景下产生,该种商业模式所宣传的“0元消费”近年来已陆续产生大量社会纠纷。被告福瑞德汽售公司为提升其公司销售业绩,在未经慎重甄别的情况下加盟洄游客电商平台,并在新车销售过程中大力宣传和引导购车客户加入该电商平台成为其会员,现因购车户期待利益未能实现导致纠纷,被告对此确负有一定过错。本案根据原、被告诉请及抗辩的意见,争议的焦点性问题在于一、被告福瑞德汽售公司是否负有按照其宣传向购车户返利的义务;二、两原告在本起纠纷中是否遭受经济损失。本院对此分别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1、洄游客公司根据其经营性质,系独立于本案原、被告之外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其向会员返还积分系以洄游客平台名义进行,并非代表加盟商福瑞德汽售公司;2、虽原告通过手机注册成为洄游客会员系被告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完成,但将手机交由他人完成注册,以获取洄游客返还积分系原告的自愿处分行为,且原告已经通过该会员软件收取返利17000元;3、原、被告签订的购车合同中载明由第三方公司负责返还赠送9万积分,足以明确返还积分的合同履行主体系洄游客公司,而非被告。综上,被告福瑞德汽售公司并非向购车户返利的义务主体,两原告诉请继续履行合同应向洄游客公司主张。关于争议焦点二、1、新车购置市场价格均公开透明,本案无证据证明原告购车价格明显超过市场同类车型价格;2、被告广告中诸如“AX7:原价139700,现价76800元包牌开回家”虽系易引起消费者误解的不当表述,但后续签订的购车合同中已经明确载明购车单价、按揭事宜,以及交纳的首付款中包括车辆购置税、保险等;3、根据本案证据材料,是否选择按揭购车与注册洄游客会员享受积分无必然因果联系;4、两原告已经通过注册洄游客会员享受积分返利17000元。综上,本案中原告系期待利益不能实现,而无现实性经济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雷、沈宏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原告刘雷、沈宏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窦阳阳附:相关法条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