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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郑奇聪危险驾驶、妨害作证、郑奇明包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奇聪,郑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3刑初206号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奇聪,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莆田市涵江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妨害作证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转为取保候审。辩护人姚庆辉,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郑奇明,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莆田市涵江区,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转为取保候审。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涵检公刑诉〔2017〕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奇聪犯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郑奇明犯包庇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冰姿、代理检察员张建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奇聪及其辩护人姚庆辉、被告人郑奇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郑奇聪酒后驾驶车牌号×小型汽车,途径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新涵街“威斯顿酒店”路段时撞及马路中间护栏。肇事后,郑奇聪告知其弟即被告人郑奇明,其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的情况,郑奇明闻讯赶至现场。经郑奇聪提议,郑奇明向现场处理事故的公安民警谎称系自己驾驶案涉车辆肇事。随后民警将二人带回派出所调查并分别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同月22日,郑奇聪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其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以及指使郑奇聪顶替的经过。郑奇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顶替郑奇聪的事实。经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郑奇聪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浓度为156.29mg/100ml。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奇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后又指使郑奇明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奇明明知郑奇聪醉酒驾驶机动车而作假证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郑奇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郑奇聪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意见。被告人郑奇聪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虽然在第一次的询问笔录中没有如实供述,但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前后认罪态度一致,且积极赔偿事故造成的损失,请求对郑奇聪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郑奇聪协助闽侯县公安局祥谦派出所抓获网上在逃人员安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郑奇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郑奇聪在位于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洋尾村“乡韵农庄”饮酒后,驾驶车牌号×小型汽车,沿涵江区南环路、人民街、公园西路往新涵街“威斯顿酒店”方向行驶,欲返回其位于涵江区三江口镇塔山村的住处,途径涵江区涵东街道新涵街“威斯顿酒店”路段时,撞及马路中间护栏。肇事后,郑奇聪告知其弟即被告人郑奇明,其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的情况,郑奇明闻讯赶至现场。经郑奇聪提议,郑奇明向现场处理事故的公安民警谎称系自己驾驶案涉车辆肇事。随后民警将二人带回派出所调查并分别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同月22日,郑奇聪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其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并指使郑奇聪顶替的经过。郑奇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顶替郑奇聪的事实。经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郑奇聪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浓度为156.29mg/100ml,其行为属醉酒驾车。审理另查明,被告人郑奇聪案发后已赔偿其造成的栏杆损失人民币1460元。被告人郑奇聪在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故意伤害罪(轻伤二级)已被刑事拘留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安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奇聪、郑奇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酒安5000酒精检测报告、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指认现场及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机动车驾驶证、郑奇聪驾驶证信息查询、车辆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中司鉴[2017]醇检字第61号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栏杆材料)、旭源(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栏杆损坏图片,闽侯县公安局祥谦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证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沿公(司)鉴(法活)字[2016]17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另案犯罪嫌疑人安某、宋某、杨某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王某询问笔录及讯问笔录、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奇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又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郑奇明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郑奇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郑奇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并肇事的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奇聪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指使被告人郑奇明作伪证的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奇聪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奇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郑奇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郑奇明应正确对待本院判决,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悔过自新,回归社会,在缓刑考验期间不准出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奇聪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拘役三个月十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羁押的三日予以折抵),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郑奇明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林 珊人民陪审员  黄国晖人民陪审员  林金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碧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三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2845?deid=337799?)根据刑法(?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21895?)第六十八条第一款(?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21895?deid=465271?)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