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刑终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非法经营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冀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刑终181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捕前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因犯敲诈勒索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05年12月12日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6月18日被黑龙江省杜尔蒙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4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9月4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冀某某,户籍所在地承德市,现住承德市。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6月9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逮捕,同年7月19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12日被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冀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冀0803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冀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李某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7)冀0803刑初5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丛云峰审判员 赵辉& # xB;审判员 孟 路 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冉 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