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长春九龙源社会公墓服务中心与肖世彪、王永保、曹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九龙源社会公墓服务中心,肖世彪,王永保,曹俊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495号原告:长春九龙源社会公墓服务中心,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三道镇。法定代表人:张仁贵,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波,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世彪,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王永保,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曹俊,住吉林省九台市。原告长春九龙源社会公墓服务中心与被告肖世彪、王永保、曹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长春九龙源社会公墓服务中心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九龙源社会公墓服务中心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九龙源社会公墓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2822元,减半收取6411元,由原告长春九龙源社会公墓服务中心负担。审 判 长 蔡丽娟审 判 员 李佩成人民陪审员 时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