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81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祝武根、蒋东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武根,蒋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103号申请执行人祝武根,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执行人蒋东海,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资溪县人,住江西省资溪县。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祝武根申请蒋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贵民一初字第168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蒋东海应支付申请人祝武根案款64870.0元,承担执行费873.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6487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蒋东海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681执1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湖林审判员 郑新君审判员 黄卫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丹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