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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真富与王福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真富,王福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118号申请执行人赵真富,男,1952年3月18日生,汉族,晋城市莒山煤矿退休职工,现住泽州县高都镇。被执行人王福旦,男,1954年10月9日生,汉族,晋城市树脂厂退休职工,现住泽州县高都镇。赵真富与王福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3)泽民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王福旦偿还原告赵真富借款10万元。(还款方式:从2013年起,每年的12月31日前偿还2万元直至还清);二、其他互不纠缠;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赵真富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真富负担。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赵真富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福旦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被执行人在自动履行期内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王福旦系退休职工,现分期付款的第一期执行案件已将其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本案系分期付款第二期,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在各银行无其他存款、无证劵、无车辆,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的财产,现需等第一期执行案扣够数额后,本案再对该账户予以冻结,该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赵真富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应付执行款20000元,执行费200元,共计20200元。申请执行人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涛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