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林雪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林雪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3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旭日街道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861493142J。法定代表人:余礼广,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政,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林雪花,女,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饶民二初字第29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林雪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雪花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信用卡透支本金10,391.9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5元,合计10,476.91元。但被执行人林雪花至今末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雪花在银行存款的存款10,476.91元或提取等额收入。二、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雪花银行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份,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志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