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420赵文兵与刘兴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兵,刘兴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420号申请执行人:赵文兵,男,46岁,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被执行人:刘兴成,男,51岁,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申请执行人赵文兵与被执行人刘兴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洪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苏0829民初19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调解书,被执行人刘兴成应于2017年2月28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赵文兵材料款5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5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5000元,于2018年6月31日前偿还8000元,余款88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还清,如被执行人刘兴成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足额还款,申请执行人赵文兵可就未归还全部借款数额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刘兴成未能按时还款,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2017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2017年5月5日邮件本人签收,但被执行人未按要求申报财产。2017年5月31日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其拘留15天。2、2017年5月2日将被执行人刘兴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决定书。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刘兴成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其住所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2017年6月1日本院已将该案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318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报告的财产进行了核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洪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829民初197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王贵宏审判员 朱金平审判员 邱慎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芝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