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1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周玲燕与卞国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玲燕,卞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1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玲燕,女,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宁国市,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卞国霞,女,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周玲燕与被执行人卞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802民初3204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卞国霞未履行法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周玲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卞国霞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受理费275元和执行费35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卞国霞的银行存款31825元。现被执行人卞国霞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卞国霞银行存款31825元的冻结。现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卞国霞银行存款3182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