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2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笑隽与浙江诚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笑隽,浙江诚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522号原告:叶笑隽,女,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委托代理人:朱胜华、仰长东,浙江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诚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十八里村。法定代表人:洪民飞,执行董事。被告:卢山,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受理原告叶笑隽与被告浙江诚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山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叶笑隽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影响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笑隽撤回对被告浙江诚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叶笑隽负担。审 判 员 荆笑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代书记员 钱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