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4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连玺与刘子良、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连玺,刘子良,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618号原告:赵连玺,男,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刘子良,男,51岁,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昌润北路。原告赵连玺与被告刘子良、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连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忠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