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天津开发区万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天津开发区万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李刚,郝瑞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执保171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7号。负责人:赵永强,行长。被申请人:天津开发区万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捷达路26号A区公寓楼0103室。法定代表人:王金栋,经理。被申请人:李刚,男,1971年3月5日出生,住天津市塘沽区。被申请人:郝瑞娟,女,1973年6月14日出生,住天津市塘沽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被申请人天津开发区万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李刚、郝瑞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向本院提���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开发区万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李刚、郝瑞娟银行存款人民币117554726.93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提供了相关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开发区万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李刚、郝瑞娟银行存款人民币117554726.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刘春贵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