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4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徐小彦申请执行王川江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小彦,王川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4执729号申请执行人徐小彦被执行人王川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7民终115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川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川江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184818元(执行费263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蒲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