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特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雪圃、武汉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雪圃,武汉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346号申请人:周雪圃,男,汉族,1956年1月19日出生,住武汉市青山区,委托代理人:潘际军,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徐东路7号湖北华天大酒店第8层5房。法定代表人:杜英杰。申请人周雪圃与被申请人武汉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旅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雪圃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纠纷解决方式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但该条款没有约定具体明确的仲裁机构名称,属于约定不明。请求确认该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武汉中旅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查查明: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2月30日签订了一份《团队出境旅游合同》,该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涉案《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中所涉仲裁协议,虽约定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但选择的仲裁机构名称不明确,且无证据证明双方对该仲裁协议另行达成了补充协议,故该仲裁协议依法应为无效。申请人周雪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周雪圃与被申请人武汉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仲裁协议无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周雪圃负担。审判长 余斌审判员 苏滨审判员 李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