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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赵长松受贿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长松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551号罪犯赵长松,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武陟县人,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000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长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被告人赵长松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焦刑三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3年11月8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赵长松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1月27日,时任武陟县岗头村党支部委员、书记的被告人赵长松收取焦作金基置业公司岗头社区项目经理张某现金5万元,承诺帮助其协调社区建设中的问题。该系三类罪犯、赃款全部退出。罪犯赵长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赵长松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张某某及服刑人员李某、薛某某的出庭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长松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长松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光祖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赵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