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81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韦海平、韦军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海平,韦军平,韦少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361号申请执行人韦海平,男,被执行人韦军平,男,被执行人韦少湖,男,申请执行人韦海平与被执行人韦军平、韦少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7)桂1281民初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韦海平于2017年3月24日向宜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3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361号。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一、被执行人韦军平、韦少湖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韦海平借款本金610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韦军平承担案件受理费49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韦军平、韦少湖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送达当日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经向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韦军平除有房地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并正在处置当中)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韦少湖的财产在本院另案中已被依法查封,暂不准备执行条件,除此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正在被本院处置当中,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81执3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保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