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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91执4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敬材、荣振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敬材,荣振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91执4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敬材,男,汉族,1964年1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陵县。被执行人:荣振广,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陵县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荣振广名下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保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