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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郑福岩与田雨城、崔吉波、田浩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福岩,田雨城,崔吉波,田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保416号原告郑福岩,男,1991年5月7日生,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田雨城,男,1974年1月12日生,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崔吉波,女,1975年11月8日生,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田浩男,男,1994年2月22日生,现住松原市宁江区。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利锋,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福岩诉被告田雨城、崔吉波、田浩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不能补充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及联系方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福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欧英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吉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