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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7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景春录与梅广超、佟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广超,佟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7执88号执行申请人:景春录,住木兰县木兰镇。被执行人:梅广超,住木兰县木兰镇。被执行人:佟立,住木兰县木兰镇。本院在执行景春录与梅广超、佟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梅广超、佟立已履行完毕(2016)黑0127民初17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其应承担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7民初17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白雪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