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昝继国与王光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昝继国,王光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25民初1169号原告昝继国,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委托代理人韩广庭,房县精诚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辩论、代收法律文书)被告王光明,性别:××,市民,住湖北省安陆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金秋大道香格里拉一楼104-106。负责人艾敏,该公司经理。原告昝继国与被告王光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昝继国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广庭与被告王光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昝继国诉称:2017年3月11日9时,被告王光明驾驶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房县县城坤鹏汽车修理厂门前路段与原告驾驶的鄂c×××××号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当日原告到房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同日,交警队下达03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的损伤经法医鉴定,误工期评定为120日,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60日。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454.80元,包括原告垫付的医疗费4634元、误工费103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护理费5371.80元、营养费1200元、交通费100元、施救费165元、财产损失500元、鉴定费700元。被告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光明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我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应该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我垫付了医疗费3306.25元,希望一并解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没做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1日9时,被告王光明驾驶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房县县城坤鹏汽车修理厂门前路段与原告昝继国驾驶的鄂c×××××号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当日,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房公交认字【2017】第03009号事故认定责任书,认定王光明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昝继国无责任。原告昝继国受伤后在房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1天,花费医疗费7306.25元。在房县中医院门诊检查收费584元,房县向氏正骨医院花费中药费50元。以上医疗费共计7940.25元(其中被告王光明垫付3306.25元)。2017年5月19日,房县鸿泰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昝继国右侧4、5、6前肋骨骨折的误工期评定为120日,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60日。”另查明:被告王光明驾驶的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最高限额是50万,不计免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因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损害的,应当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昝继国的合法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中:医疗费共计7940.25元,有提供出院记录、相关医疗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该损失客观真实,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10344元、护理费5371.80元、营养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其计算标准准确、计算时间有出院记录及鉴定意见书证实,本院予以支持。鉴定费700元,系合理开支,提供有票据证实,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施救费、财产损失因无相关正规票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核定原告经济损失为:医疗费7940.25元+误工费10344元+护理费5371.80元+营养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鉴定费700元=25996.05元。因被告王光明所驾驶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王光明在此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应在“两险”范围内承担除鉴定费700元以外的全部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两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昝继国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5296.05元。[款项汇至:户名:房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账号:18×××97]。二、被告王光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付原告昝继国鉴定费700元。三、原告昝继国受偿后退还被告王光明垫付的医疗费3306.25元。四、驳回原告昝继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被告王光明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故在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6元。户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邮编:442000,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审判员 何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晓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