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中冶华天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丰县粮食局第三直属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冶华天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丰县粮食局第三直属库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26号原告:中冶华天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富春江东街18号。法定代表人:康承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向东,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方子穗,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县粮食局第三直属库,住所地丰县中阳大道南粮食局第三直属库。法定代表人:张继春,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冶华天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丰县粮食局第三直属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冶华天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冶华天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冶华天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4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冶华天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科代理审判员 屈 猛人民陪审员 李玉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