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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8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厦门兆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兆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660号原告:厦门兆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一期)创新大厦A区#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3008290E。法定代表人:张巧玲,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巧财、罗宏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江杨南路2500弄30号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3243483375。法定代表人:雷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第三人:上海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爱辉路201号3幢3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42183214H。法定代表人:袁媛,执行董事。原告厦门兆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厦门兆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上海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兆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上海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未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兆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上海致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白良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冰芸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