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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2017)黔0113民初915号原告卢荣诉被告陈代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荣,陈代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13民初915号原告:卢荣,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毕节纳雍县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告:陈代堂,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原告卢荣与被告陈代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荣、被告陈代堂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卢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陈代堂返还卢荣欠款7000元人民币;2、诉讼费由被告陈代堂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3月21日,陈代堂从卢荣处借走人民币7000元,并当场写下借条约定2个月一次性还清欠款,超过期限按每月1000元作为赔偿。到还款期限后,被告陈代堂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肯偿还债务,故向贵院提起如前诉请,望贵院依法支持。被告陈代堂辩称,原告说的不是事实,被告没借过原告钱,当时是原、被告一起做生意做亏了,原告去被告家威胁,被告无奈之下才写的借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1日,被告陈代堂向原告卢荣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卢荣人民币现金7000元整,双方协商约定于2015年5月21日前一次性还清,超过期限按每月1000元作为赔偿”,后被告陈代堂中途偿还了人民币1000元,尚欠6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陈代堂承认7000元的借条是其书写,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1000元,被告也予以确认,故被告陈代堂现欠原告卢荣款项共计人民币6000元属实,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借条是原告威胁其书写的,但并未向本院提交原告对其威胁的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代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卢荣人民币6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代堂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骧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