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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延法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延寿县支行与延寿农机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纠纷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延寿县支行,延寿县农机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延法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延寿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法定代表人:孙岩,行长。被执行人:延寿县农机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法定代表人,高有顺,经理。本院执行的中国建设银行延寿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4日作出的(2003)延民二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延寿县农机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4171.79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993.44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延寿县农机总公司于2003年3月21日被关停改制,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臧 青审判员 高延春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华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