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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徐茂军于张秀萍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783号申请执行人徐茂军,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张秀萍,女,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徐茂军与被执行人张秀萍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2401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金1.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7.5元、执行费12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义务(本金1.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7.5元、执行费126元,共计18814元)。本院认为,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2401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2401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