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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郑卫华、杨培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卫华,杨培华,仲伟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230号申请执行人:郑卫华,男,196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杨培华,男,195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仲伟标,男,196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郑卫华与被执行人杨培华、仲伟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6)鲁0782民初52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卫华、杨培华的银行存款50525元或查封、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执行员  赵永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