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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尹治国与玉田县窝洛沽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治国,玉田县窝洛沽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229行初16号原告:尹治国,男,196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玉田县。被告:玉田县窝洛沽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玉田县窝洛沽镇。法定代表人:陈国利,任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治国诉被告玉田县窝洛沽镇人民政府向原告送达信访事项听证会结论意见书一案中,原告尹治国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尹治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尹治国负担。审判长  孙江山审判员  杨月清审判员  李玉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杨 来源: